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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点击:593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用资产抵押、碳排放权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获得贷款或者信用贷款,鼓励和促进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支出。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实行风险补偿。

  第三条 设立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按规定程序建立“中小微企业池”。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本市中小微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四)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产、土地、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股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含追加实控人夫妇及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

  (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

  (六)接受本办法以及合作协议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运行中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以下称“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资金坏账核销;

  (四)审核上报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方案,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五)监督有关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六)审议核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

  (七)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二)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三)核准进入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四)审核批准合作金融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贷款申请;

  (五)审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及办理偿付;

  (六)核准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各金融机构的额度等。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方向,借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负责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业池”,做好资金贷款业务的推广宣传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属单位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法律、会计、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入池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建立和管理“中小微企业池”、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的推广宣传、受理合作金融机构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等工作,并负责对资金贷款企业的贷前走访、贷后跟踪、监督、服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筹集,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管,督促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开展对该项财政资金重点评价工作,保障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所需经费等。

  (三)市科技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及其他科技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四)市商务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加工贸易企业、商贸流通及电子商务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五)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七)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获得质押融资的产业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定企业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

  (九)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审定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扶持文化艺术、旅游等产业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十)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行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借款企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情况;

  (三)与“中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执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力争达到资金总额的10倍以上。抵押贷款额度不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质押贷款额度不高于质押物评估价值的30%,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信用贷款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五)独立开展对“中小微企业池”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尽职调查和评审,尽职调查、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六)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七)提请审议资金的补偿和核销坏账;

  (八)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时的债务追索;

  (九)监督相关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包括市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上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扶持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授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补偿。

  第十四条在资金贷款平台业务终止且资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资金池其他资金(含本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


  第四章  企业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推荐和企业的自愿申请等,定期受理并核准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定期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中小微企业池”:

  (一)在梅州市辖区内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管理规范,稳定发展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专精特新企业、“四上”企业(四上是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贸易业、资质以上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绿色低碳型中小企业以及上述类型相应培育库企业,国家和省市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企业;

  (三)企业应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池申请,也可通过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成员单位和合作金融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企业需按要求提交入池申请材料,由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汇总企业入池申请,并组织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拟入池企业名单和相关评估材料作出审核意见,定期对拟纳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入池企业。

  “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绿色低碳型企业、工业技术改造备案项目名单内企业和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免申请入池,由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集免申请入池企业名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入池企业(不含免申请入池企业)每三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近两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中小微企业池”实行动态管理,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三年对入池企业(上年度入池企业除外)按入池条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免申请入池企业每年根据上年度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发现入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1. 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 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

  3. 有挪用或改变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用途的;

  4. 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发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中小微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完成审批并形成放贷意向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业务申请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补偿程序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 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 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 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 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 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 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范围和程序。

  (一)补偿范围。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只包括企业在贷余额的本金,不含贷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最大补偿限额为存放于各行风险补偿资金的当期余额总额,单笔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当地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前一月底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当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不足以承担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如出现风险补偿资金全部用于补偿的情况,合作银行终止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按照确定的终止日,不受理新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

  (二)法律诉讼。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合作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无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息时,应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三)补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先行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获取偿付,在法院立案后,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函》对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提出补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银行提供了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资料的情况下,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按抵押贷款50%、质押贷款30%、信用贷款20%的比例进行补偿,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四)债务追索。实施补偿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合理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实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如下顺序操作:1、按补偿程序中承担风险的比例分别归还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款和金融机构贷款本金;2、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3、退还贷款企业。

  第二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偿函;

  (二)贷款合同、借据;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法院立案受理凭证(回执)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还本付息记录清单,催收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六)借款企业拖欠贷款本金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发生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补偿或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中小微企业池”。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未按合作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运行,市财政按上年度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在贷余额的0.4%限额内支付资金管理费用,列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解决。资金管理费用包括评审费用、运营费用、宣传费用、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梅市工信〔2021〕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发生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