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我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相关要求,现就组织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报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梅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 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增补。
二、奖励对象
一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二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结合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证明材料,以市工信局确认为准。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若设备无铭牌,通过核查设备购置发票、支付凭证和购置合同等证明材料确定。四是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五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或省奖励资金,申请省奖励资金时应未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六是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奖励资金核定
(1)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2)奖励比例确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3)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关联交易审核。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进行审核,发票等合法票据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以下简称推荐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属企业直报市工信局。
(二)申报初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项目后续跟踪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各推荐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行文推荐。各推荐部门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后,将推荐文件(推荐文件含企业汇总表一式一份,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所有材料附电子版)报市工信局(技术改造与创新科)。
(四)符合性审查及实地核查。为激励企业尽早尽快形成有效产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物资统筹调拨,我局将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成熟一批,落实一批”的原则,在收到各推荐部门的推荐文件等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开展符合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五、申报时间
各推荐部门将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含电子版)于2020年4月25日前报市工信局(技术改造与创新科),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附件: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4日
(联系人:吴学明、陈彬,电话:2251361,邮箱:mzsjsk@mei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