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信技改函〔20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93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做好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保障2019年度已获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需求;
二、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自主确定奖励比例,单个支持项目奖励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
三、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保持一致。根据政策规定,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
四、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提工作经费。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市抓紧组织实施,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尽早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并按规定及时将资金项目计划报我厅备案。
(二)请各地市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同时对项目和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负责。
(三)请各地市充分认识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增强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对照资金区域任务清单,加强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 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安排额度表
2. 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区域任务清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15日
(联系人:王宁涛,电话:020-8313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