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信节能函〔2022〕11号
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有关规定,经各地市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审批,现将2023年省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计划(第一批)下达给你们。
请各地市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资金项目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及时将分配计划报我厅备案,同时对项目和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负责。要跟踪掌握资金使用进度,认真对照资金绩效目标表和区域任务清单,加强绩效目标及运行管理,按时间要求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至企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 2023年省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各市使用安排额度表(第一批)
2. 2023年省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各市绩效目标表(第一批)
3. 2023年省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各市任务清单(第一批)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29日
(联系人:陈仨珂,电话:020-8313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