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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文章来源: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1-10-21 点击:1162次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及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2021年3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明确省财政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为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金管理,确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顺利落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对象

  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金的单位及所研制的装备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已实现销售(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三)申报产品应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四)成套装备产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设备及部件价值量占整套装备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及以上。

  (五)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奖补标准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台(批)。

  ——对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套,单台装备、单批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批)。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申报和审核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和标准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入库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首台(套)装备资金项目评审主体责任,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将项目审批再次委托到县级及以下。